繼承權在被繼承人未去世前放棄,之后是否可以放棄?法律規定

一、繼承權在被繼承人尚未去世前放棄,之后可以放棄嗎,有哪些法律規定
繼承權在被繼承人尚未去世前放棄,被繼承人去世之后是可以放棄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繼承權利人放棄自己的繼承權利的,此時是要作出明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并且是要通過書面的方式記載下來的。
二、放棄繼承權后,還能恢復繼承權嗎、代位繼承?
放棄繼承權的,不能代位繼承。放棄繼承權后一般不能恢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三、繼承權多個繼承人放棄后,繼承人是否就可以繼承?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有什么硬性規定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又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三)不得放棄繼承權的情形上述《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四)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采取合法的形式,上述《意見》第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引用法規
[1]《意見》 第46條
[1]《意見》 第47條
[2]《意見》 第50條
四、放棄繼承權后,繼承人可以反悔嗎
實踐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后又反悔,能不能再參與繼承,得根據以下的做法1、在遺產處理前,將根據法院決定是否可以恢復繼承遺產。因為在遺產處理前,還沒將遺產進行分配,所以這個時候要求恢復繼承遺產還是來得及的,但是畢竟是繼承人自己的做法不當,所以將要受到其他的限制。即法院可以根據棄權一方提出恢復繼承的理由,進行判斷,從而決定是否可以繼續參與遺產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復繼承,不是絕對的。
2、在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將不再享有分割遺產的權利。根據上述的規定,在遺產被處理之后,遺產就已經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話,那么將要耗費較大的功夫,并且對其他未棄權的繼承人來說,也是極不公平的。因此,在遺產處理之后要求分割遺產的,將不再享有繼承權。最后,雖然放棄遺產繼承是個人權利,但是權利一旦被放棄,就很難說重新擁有。所以,要是確定放棄繼承財產的,最好是要考慮清楚再做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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