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
一、居間合同管轄權是哪里,居間與行紀的區別
居間合同管轄權是居間合同中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沒有約定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在于辦理事務的范圍不同、合同的標的不同、與第三人的關系不同。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二、居間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居間合約有哪些法律特點
居間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合同名稱、合同簽約方、自愿立約條款、目的條款、標的物、權利條款、義務條款。居間合同的特點如下
1、居間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
2、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3、居間合同標的是行為,具有居間性。
4、居間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5、居間合同的居間報酬有不確定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三、居間合同的效力和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居間合同的效力是
1、居間人要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虛假報告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委托人要按約定支付報酬,但中介人虛假報告,損害其利益的,可以不支付報酬。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報,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四條規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托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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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條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條
四、居間合同怎么簽訂才有效,有哪些相關規定
居間合同的有效簽訂要求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簽約能力、合同必須具有對價或約因、合同的必須合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自愿真實。
五、居間合同是正式合同嗎?
居間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特征1其合同標的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介紹訂約的勞務;2居間人在委托人與第三個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間媒介人;3它是有償合同,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產生有效結果時才可請求報酬給付。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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