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

一、配偶去世,遺產如何分配
配偶去世,遺產的分配首先應該分割出一半的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在世配偶的個人財產,剩余的一半財產作為個人遺產由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但是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才按照法定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二、有配偶者與別人同居的常見情況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對于偶爾、隱蔽的婚外性行為,不在此列。也即雖有可能影響夫妻關系,甚至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司法實踐中容易引發的爭議是,何為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么樣的時間段才能認為是持續、穩定的。在實踐中,一般以3個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會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可能構成重婚,受害者可以追究過錯方的重婚責任。
三、針對有配偶者的收養子女的條件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的條件】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八周歲。第一千零九十九條【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子女的特殊規定】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第一千一百條【收養子女的人數】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第一千一百零一條【共同收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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