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
一、道路運輸合同糾紛管轄地點規定合同糾紛一般法院規定
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對于被告住所地的確定一般沒有爭議,但確定合同履行地非常復雜,爭議較多。為統一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使之更加明確具體,減少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了確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規則。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
二、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一般是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擇一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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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三、運輸合同糾紛如何認定管轄法院,有沒有規定?
可以選擇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也可以選擇運輸始發地或目的地的法院起訴。貨物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都可以作為合同履行地,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發生合同糾紛后,合同履行地法院是具有管轄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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