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資金
一、業主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標準是什么?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并適時調整。
引用法規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二、開工程維修公司,勞動合同范本有什么?
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必須包括下列1、勞動者的工作;
2、用人單位應支付的工作報酬;
3、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4、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5、勞動者應遵循的紀律;
6、勞動合同的終止期限;
7、雙方的法律責任等。
三、如何向包工頭或項目經理討要工錢?
你好,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后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屬于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物業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是什么
您好!關于“物業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是什么”的回復如下物業維修基金收費標準一公有住房的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與購房者雙向籌集,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購房者按購房款的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物業維修基金收費標準二商品房的維修基金由建設單位與購房者雙向籌集,建設單位按照房屋綜合造價提取一定比例(多層住宅提取2%,高層住宅3%)的維修基金(納入住宅成本);購房者按購房款的2%一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如果以上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聽律網網咨詢,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引用法規
[1]《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一條
五、業主同意是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關鍵因素。
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
(六)項規定的事項(即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
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應為全體業主的利益考慮,需得到法律規定的業主人數的同意。
法律對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的程序規定是為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業主對資金去向的知情權。
引用法規
[1]《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2]《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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