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查找到當事人的方法有哪些 最高院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司法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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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查找到當事人的方法
1、赴被告住所地(戶籍地)、原工作單位,向社區工作人員、鄰居、同事了解被告的情況。若被告在本地區的,可事先與當地村委會、居委會相關工作人員聯系,尋求他們的配合;若被告在外地的,可以請求當地法院協助送達。
2、充分調動原告的積極性,提高原告在法院查找被告工作中的參與度。首先,原告作為訴訟的發起人,其有權知道法院工作的情況;其次,相對于法院及其他人而言,原告一般是最了解被告情況的人,也是最有動力、最有意愿去了解被告的人。一般而言,法院能從原告處了解到關于被告最多、最直觀的信息。
3、上網查詢被告的有關信息。現在網絡信息極其發達,很多主體(尤其是單位)的業務、工作、行為等各項信息在網上往往均有公示或發布,只要用心查找、分析,往往能從中找到有用信息。
4、對有些可以電話聯系到,但就是不愿到庭,又無法查明其下落的被告,可以適當采取“釣魚查找”的方式。
5、詳細調查被告工商登記資料,雖然有的單位被告可能停業,或下落不明,但其法定代表人或股東的身份信息,一般均有登記,可以直接查找其法定代表人或股東的下落來實現送達。
6、部分被告下落確實無法查明,但是仍有財產或業務。此種情況下,法官可以提示原告申請財產保全,對查明的財產及時予以保全。就保全的方法而言,應實現最大可能的公示,且盡可能對被告的行為、或業務開展有所制約,如對動產、不動產查封的可以張貼封條,對被告的銀行納稅賬戶可以凍結。
7、對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員、與案件處理有直接關系的人員為外籍人員,或有可能出入境的,可以提示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對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以迫使其到庭處理訴訟事宜。
8、公告送達是《民訴法》規定的送達方式之一,法院在采用公告送達方式時,一般是在報紙上予以公告,但此種方式就送達的實際效果而言往往是最差的。因此,在采用公告送達方式時,除了報紙上登載公告之外,最好在上述地段,在較大范圍內實際張貼公告,且公告應載明有關訴訟的事項,當事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法官的聯系方式、案外人舉報的獎勵方式(關于案外人舉報的獎勵,這個措施很多法院都沒有實行過,建議法院能在今后審判工作中實行)等。
9、極少數案件可以在確定被告在家的非工作時間(如早晨6點左右或者中午12點左右)到被告家送達,這樣比較容易送達。如部分被告在正常工作時間段,由于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在家,致使法院在正常工作時間無法查找到被告。對于此種情況,可以采取早晨6點左右或中午12點左右赴被告住所地查找,這樣比較容易找到被告及其家人。以此種方式查找被告,一般要通知原告同行,因為一方面,法官之前與被告未曾謀面,很多被告往往會否認自己的身份;另一方面,有必要讓原告知道法院的工作情況;再次,也有利于案件及時調查、調解。
10、對于有單位的被告,在工作時間段,赴被告工作單位查找,比較容易找到被告。對于被告工作單位不明的,可赴社保局查詢當事人的社保繳納情況,比較容易找到被告。
二、有效查找當事人的方法和技巧
1、赴被告住所地(戶籍地)、原工作單位,向社區工作人員、鄰居、同事了解被告的情況。若被告在本地區的,可事先與當地村委會、居委會相關工作人員聯系,尋求他們的配合;若被告在外地的,可以請求當地法院協助送達。
2、充分調動原告的積極性,提高原告在法院查找被告工作中的參與度。首先,原告作為訴訟的發起人,其有權知道法院工作的情況;其次,相對于法院及其他人而言,原告一般是最了解被告情況的人,也是最有動力、最有意愿去了解被告的人。一般而言,法院能從原告處了解到關于被告最多、最直觀的信息。
3、上網查詢被告的有關信息。現在網絡信息極其發達,很多主體(尤其是單位)的業務、工作、行為等各項信息在網上往往均有公示或發布,只要用心查找、分析,往往能從中找到有用信息。
4、對有些可以電話聯系到,但就是不愿到庭,又無法查明其下落的被告,可以適當采取“釣魚查找”的方式。
5、詳細調查被告工商登記資料,雖然有的單位被告可能停業,或下落不明,但其法定代表人或股東的身份信息,一般均有登記,可以直接查找其法定代表人或股東的下落來實現送達。
6、部分被告下落確實無法查明,但是仍有財產或業務。此種情況下,法官可以提示原告申請財產保全,對查明的財產及時予以保全。就保全的方法而言,應實現最大可能的公示,且盡可能對被告的行為、或業務開展有所制約,如對動產、不動產查封的可以張貼封條,對被告的銀行納稅賬戶可以凍結。
7、對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員、與案件處理有直接關系的人員為外籍人員,或有可能出入境的,可以提示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對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以迫使其到庭處理訴訟事宜。
8、公告送達是《民訴法》規定的送達方式之一,法院在采用公告送達方式時,一般是在報紙上予以公告,但此種方式就送達的實際效果而言往往是最差的。在當事人戶籍地、家屬日常居住地、社會關系所在地張貼公告,往往是較為有效。因此,在采用公告送達方式時,除了報紙上登載公告之外,最好在上述地段,在較大范圍內實際張貼公告,且公告應載明有關訴訟的事項,當事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法官的聯系方式、案外人舉報的獎勵方式(關于案外人舉報的獎勵,這個措施很多法院都沒有實行過,建議法院能在今后審判工作中實行)等。
9、極少數案件可以在確定被告在家的非工作時間(如早晨6點左右或者中午12點左右)到被告家送達,這樣比較容易送達。如部分被告在正常工作時間段,由于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在家,致使法院在正常工作時間無法查找到被告。對于此種情況,可以采取早晨6點左右或中午12點左右赴被告住所地查找,這樣比較容易找到被告及其家人。以此種方式查找被告,一般要通知原告同行,因為一方面,法官之前與被告未曾謀面,很多被告往往會否認自己的身份;另一方面,有必要讓原告知道法院的工作情況;再次,也有利于案件及時調查、調解。
10、對于有單位的被告,在工作時間段,赴被告工作單位查找,比較容易找到被告。對于被告工作單位不明的,可赴社保局查詢當事人的社保繳納情況,比較容易找到被告。
三、針對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司法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
四、證人、被害人到辦案機關進行詢問的情況包括哪幾種?
1、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進行詢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案情涉及國家秘密,為了防止泄密;
2、證人、被害人的所在單位或其家庭成員,以及住處周圍的人員與該案件的利害關系。為了防止干擾,保證證人、被害人如實地說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保證證人、被害人的安全;
3、證人、被害人不愿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作證行為的,為了便于他么他們保密,消除他們的顧慮,所以采取這種情況。
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也適用于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五、經審查,符合管轄限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立案偵查的情形
1、接到拐賣婦女、兒童的報案、控告、投訴的
2、接到兒童失蹤或者已到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
3、接到已到十八歲的婦女失蹤,可能被拐賣的報案的
4、發現流浪、乞討的兒童可能系被拐賣的
5、發現有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做法,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職責的
6、表明可能有拐賣婦女、兒童犯罪事實發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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