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
一、不動產證是否是永久產權,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不動產證是否屬于永久產權,應視不動產證登記的而定。如果房屋產權證,房屋的所有權是永久產權。土地使用權并不是永久的,根據土地性質,有不同的最高年限限制。但是,到期后可以申請續期。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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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二、不動產證和土地證有什么區別?
1、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婚前財產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婚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私有房產、存款、家具、電器、有價證券(股票、債券等)、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以及個人所有的股份、生產資料等等。當事人不應該將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列入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范疇,如有的當事人要求將父母名下的房產或公有住房等作為約定這是不妥當的。
2、男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必須真實合法,公平合理,并且當事人雙方必須完全自愿。如一方被脅迫而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是無效協議。
3、雙方不得惡意串通,訂立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協議。雙方對婚前財產的約定不得損害第三人或者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如果雙方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損害了第三人、集體和國家的利益,該協議屬于無效協議,公證處不會公證,法院也不會支持雙方的要求。以上就是不動產證需要土地證嗎問題的答案
三、房產證與不動產證的區別
辦理過房產證,就不用再辦不動產證了,房產證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證明房子的歸屬問題,辦理房產證之后,也可以在房產證上增加新的名字,但要去房屋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提供材料審核。
四、開發商給辦不動產證,需要一個一個跑嗎
1、當商品房竣工后,開發商需將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房屋已竣工的證明、房屋測繪報告等材料準備好,并提交給權屬登記部門,之后取得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的收件單,這時初始登記辦證的義務視為完成。
2、辦理完初始登記后,開發商和業主需共同提出轉移登記申請,并提交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買賣合同等材料,而且業主也別忘了要繳納相應稅費,最后按規定領取房產證即可。統一報給房管局,統一領取。
五、不動產權證與土地使用證的關系
不用,不動產登記后,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合二為
一,統一登記到不動產權利證書上,這意味著,今后人們買房不用再辦理房產證、土地證,而只要辦理一張不動產權利證即可。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不動產權利證上正文包括不動產權字號、權利人、共有情況、坐落、不動產單元號、權利類型、權利性質、用途、面積、使用期限、權利其他狀況以及附圖頁,基本囊括了土地證、房產證的絕大多數,所以無需單獨辦理土地使用證了。土地使用證和不動產權的擁有對于個人財產的預估有很大的作用。人們在銀行貸款期間,不動產數額的多少決定能夠貸款的數額;甚至可以辦理房產證和土地證。土地使用證現在的使用頻率會相對較少。
引用法規
[1]《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條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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