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結果
一、行政訴訟法院的判決結果有哪些?
行政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為解決具體的行政爭議,就實體問題所作的判決。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就不同情況可以作出如下判決1、判決維持。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就應判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
2、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作此類判決①主要證據不足;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③違反法定程序;④超越職權;⑤濫用職權。
3、判決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職責。被告行政機關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人民法院可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判決變更行政處罰。此類判決只適用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
二、法院判決書的送達范圍有哪些?
1、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
2、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
3、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并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后,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注冊登記機關。
三、法院判決強制執行,法院如何判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法院會怎樣強制執行就是這些了。
四、判決宣告后又發現新罪怎么辦,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
判決宣告后又發現有新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依法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最終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六十九條
[2]《刑法》 第七十條
[3]《刑法》 第六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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