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費用,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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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誰承擔?
對于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誰承擔的有關,執行費一般是被執行人交,申請方如果自愿也可以。法律規定的執行費標準是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
5%元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納。
但是仍然有個別辦案經費緊張的地方要收取實際執行費用。
申請執行時間應該是判決中所規定,對方應該履行判決規定的義務最后時間之后,你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了。
二、行政強制執行費用誰來承擔,有沒有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執行的費用一般是由被執行人來承擔的,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行政強制執行費用的繳納情況,被執行人如果不履行相關的行政處罰責任的話,那么可以由行政機關來申請行政強制執行,但費用則需要被執行人來支付。
三、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是由誰支付?
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繳費標準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21元交納; 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1、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
2、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如果你對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費用是多少這個問題還有疑惑,歡迎來電咨詢。
引用法規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3]《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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