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要約
一、什么是要約收購,要約與協議收購的區別有哪些
一、什么是要約收購要約收購,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買賣交易使收購者持有目標公司股份達到法定比例(目前該比例為30%),若繼續增持股份,必須依法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收購要約。
與協議收購相比,要約收購要經過較多的環節,操作程序比較繁雜,收購方的收購成本較高。但是一般情況下要約收購都是實質性資產重組,非市場化因素被盡可能淡化,重組的水分極少,有利于改善資產重組的整體質量,促進重組行為的規范化和市場化運作。要約收購是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在所有股東平等獲取信息的基礎上由股東自主選擇,被視為完全市場化的規范收購模式。
二、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的區別
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區別
1.交易場地不同
要約收購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進行,而協議收購則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場外通過協議轉讓股份的方式進行。
2.股份限制不同
要約收購在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達到30%時,若繼續收購,須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90%以上時,收購人負有強制性要約收購的義務。而協議收購的實施對持有股份的比例無限制。
3.收購態度不同
協議收購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大股東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訂立合同收購股份以實現公司控制權的轉移,所以協議收購通常表現為善意的;要約收購的對象則是目標公司全體股東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目標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約收購又稱敵意收購。
4.收購對象的股權結構不同
協議收購方大多選擇股權集中、存在控股股東的目標公司,以較少的協議次數、較低的成本獲得控制權;而要約收購中收購傾向于選擇股權較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購難度。
5.收購性質不同
根據收購人收購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購可分為部分收購和全面收購兩種。部分收購是指試圖收購一家公司少于100%的股份而獲得對對該公司控制權的行為,它是公司收購的一種,與全面收購相對應。
二、收購要約是什么時候發出,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收購要約可以隨時發出。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投資者自愿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
第二十四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自愿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采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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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2]《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三、要約收購的目的是什么
要約收購的目的是,通過公開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的公司發出收購的公告,待被收購上市公司確認后,方可實行收購行為。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四、收購要約的主要
收購要約的
根據我國《證券法》第82條的規定,包括
①收購人的名稱、住所;
②收購人關于收購的決定;
③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
④收購目的;
⑤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
⑥收購的期限、收購的價格;
⑦收購所需資金及資金保證;
⑧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所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
引用法規
[1]《證券法》 第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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