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所在地的借條糾紛能否適用法院管轄權?相關規定詳解
一、根據標的物所在地借條糾紛確定法院管轄權?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是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所在地來確定借條糾紛的管轄法院。在日常生活當中,當出現民間借貸糾紛的時候,是可以選擇進行調解或者是進行起訴來進行解決問題,而如果選擇訴訟的話,那么首先需要確定法院的管轄權。
二、侵權糾紛能否約定管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
侵權糾紛是可以約定管轄的,但只能約定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因侵權行為造成糾紛的,雙方協商處理糾紛時,可以協議中約定管轄權,但只能約定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三、借條上注明管轄法院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借條上注明管轄法院,那么由借條注明的管轄法院管轄。但借條約定的管轄法院,不能超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的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四、借款合同管轄權案件管轄地確定
1、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五、約定是否屬于法院管轄的解答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債權糾紛中,只有合同之債可以協議管轄,2021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關于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在原有的“合同”糾紛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以上便是管轄法院約定的相關
六、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管轄規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行政機構申請強制執行,要向機構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申請書,說明強制執行的理由,行政處罰的決定是由行政機構作出的,處罰作出之后,當事人逾期不執行的,行政機構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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