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稅
一、水資源稅征收標準
各個地區不一樣的。調整目標各地要積極推進水資源費改革,綜合考慮當地水資源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以及不同產業和行業取用水的差別特點,結合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城市供水價格、污水處理費改革進展情況,合理確定每個五年規劃本地區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劃調整目標。在2015年底(“十二五”末)以前,地表水、地下水水資源費平均征收標準原則上應調整到本通知建議的水平以上,具體水平見附表。各地可參照上述目標制定本地區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調整計劃和實施時間表,分步推進。全省(區、市)范圍內不同市縣水資源狀況、地下水開采和利用等情況差異較大的地區,可分區域制定不同的水資源費征收標準。
二、污水處理行業增值稅是如何征收的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財稅[2015]78號,以下簡稱78號文),其中,規定污水垃圾處理、再生水和污泥處理勞務,自2015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稅。
根據新規定,污水、垃圾及污泥處理勞務在繳稅后返還70%,即需要繳納30%的增值稅;再生水產品繳稅后返還50%,即需要繳納50%的增值稅。
三、衡水土地使用稅稅率的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額應稅土地的實際占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稅額,大城市1.
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四、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是什么
水資源費即水資源稅標準按照不同的用途,分為不同的類型,具體如下一、是按照不同取用水性質,參考現行水資源費有關規定,對超計劃20%(含)以下、
20%至40%(含)、
40%以上的部分,分別按照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
2.5倍、3倍標準加征;
二、是對高耗水的洗車業、高檔洗浴場所等特種行業繼續按153元/立方米從高征收,并對取用地下水的提高到160元/立方米;
三、是為嚴格控制地下水過量開采,除城鎮公共供水和水力發電等取用水外,稅額標準區分地下水和地表水,并對取用地下水從高征稅;
四、是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供農村人口生活的取用水部分從低征稅;
在考慮減輕農民負擔與促進水資源節約利用的同時,有利于促進優化農業灌溉方式,進一步提高農民節約用水意識;
五、是對工程建設等疏干排水,征收水資源稅,對回收利用的從低征收;
六、是對部分從事公共、公益性服務的非居民用水,延續原水資源費優惠政策,執行居民稅額標準。
五、廠房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政策
1、由土地使用人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件》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2、原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第015號《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關于納稅人的確定里有明確規定到“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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