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損傷致殘程度的分級
一、致人傷殘多少級又什么罪,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致人傷殘如果達到了十級那么就屬于輕傷通常是定故意傷害罪。而故意傷害罪具體怎樣量刑是看當事人給別人造成的具體結果來確定的,如果是給別人造成了輕傷,那么通常都會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最輕的處罰也會是管制,同時要進行賠償。
二、人身損害致殘程度鑒定標準
我國人身傷害傷殘鑒定大致有以下幾種刑事傷害傷殘鑒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鑒定、人身保險傷殘鑒定、醫療事故傷殘鑒定、殘疾人殘疾程度評定、其他意外傷害傷殘鑒定等。相應地,國家有關部門分別制定了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分別適用不同的對象。我國現已實施的傷殘標準有1996年3月14日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2002年3月1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民政部制定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人身保險意外傷害給付標準》、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以及衛生部制定、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等。此外,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公檢法部門也聯合制定適用于本地區的《人身傷害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其中只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以下簡稱工傷標準)和新近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評定》標準(以下簡稱道路標準)為國家標準,其余為部門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通過對上述幾種標準的分析,不難發現它們存在不少的缺陷(一)不完整性:雖然有多種鑒定標準,但對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損害致殘案件傷殘評定,國家卻沒有制訂具體的評殘標準,致使在鑒定此類案件時沒有統一標準,導致大多數案件只評定損傷程度,而不給予傷殘鑒定,不能有效地保護當事人權益。據調查,廣東省某些地方對于刑事案件受害人,輕傷以下不予評殘,只有重傷、且當事人強烈要求的才參照工傷標準予以評殘。由于各行業傷殘鑒定標準不統一不協調,鑒定人在適用標準時難以選擇適用。有時即使評殘,也只是參照其他行業標準進行評定。對方當事人往往以不是此類損傷(如工傷等)予以抗辯而要求用其它標準重新鑒定。(二)不平等性:目前的傷殘鑒定標準,因其制訂的目的不同,造成了各種標準帶有明顯的行業性。適用不同標準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有時同一人同一損傷,在適用此行業標準達到了傷殘,而適用彼行業標準就不構成傷殘。如《工傷標準》與《道路標準》,兩者都將傷殘程度劃分為十個等級,但具體的條款卻存在許多差異。對同一人身傷害進行評殘,用 《工傷標準》要用比《道路標準》往往評出的結果高出一個、有時甚至二、三、四個等級。如此鑒定標準,就會使同一人身損害因適用鑒定標準不同而得出不同的鑒定結果,凸顯出明顯的不平等性。對當事人來說,就難以平等、公平的實現其權利。另外,《工傷標準》與《道路標準》在晉級原則上并不相同。《道路標準》中規定 "受傷人員符合二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當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即未作晉級規定,而"采用附錄b的綜合計算方法"計算。而《工傷標準》規定 "兩項以上相同等級,最多晉升一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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