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已過訴訟時效,抵押權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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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債務已過訴訟時效的,抵押權要怎樣處理
主債務已過訴訟時效抵押權將不會受法院的保護,但對于抵押權本身并沒有消失,作為抵押權人也是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但對于已經訴訟時效的的權利,作為勝訴的權利也會隨之的消失,在主張此權利時就需要有合法的證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條
二、擔保人破產,債權人能否申報債權?
擔保人破產,債權人能申報債權。
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分為兩種,一種是連帶責任,另一種是補充責任。
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人申報債權的理由與其他性質連帶債務人申報債權的理由是一致的。
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擔保人,在主債務人還沒有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時,也可以申報債權,主要理由是,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的理由是其不能完全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亦不足以成就,債權人可以選擇直接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保證人承擔債務,因此,允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保證人就將來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民法典》第五十一條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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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十一條
三、抵押合同未生效情形下的保證責任還存在嗎?
抵押合同未生效情形下的保證責任是不存在的。因為擔保合同和主合同之間的關系是非常密切的,主債權債務合同沒有發生法律效力或者是無效的,那么擔保合同自然而然也就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或者是無效。
四、土地使用權重復抵押的法律問題
專業分析1、土地使用權重復抵押是可以的。
2、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溫馨提示】這是根據當前問題的經驗總結,不同地區的法院在審判尺度上有細微差別,這是很正常的現象。辦理案件盡量選擇專業的律師,點擊快速咨詢,與律師一對一溝通法律訴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二條
五、抵押擔保能否直接執行賬戶,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抵押擔保應當先執行抵押物,抵押物執行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由債務人進行補充。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一十三條規定,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條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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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
[2]《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三條
[1]《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
[1]《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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