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道超車
一、借道超車引發交通事故
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如果保險公司已經全部賠償了受害者的費用,則肇事方不需要再賠償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二、超載一個人,7座面包車超載處罰是怎樣的
1.7座超1人,未超過20%。 處罰標準: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城市公交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駕駛證一次性扣3分。
2.小型客車(營運車輛除外)7座超2人,超員20%以上的,已經由原來的記3分改為記6分。
三、超載貨車的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條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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