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優先權的清償順序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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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優先權的清償順序的具體規定。
1、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2、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3、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4、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5、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二、船舶的優先權是物權嗎?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船舶優先權不是物權。根據法律規定,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請求人按照規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提出海事請求,對產生該海事請求的船舶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各項海事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四)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載運2000噸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證書,證明已經進行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具有相應的財務保證的,對其造成的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不屬于前款第
(五)項規定的范圍。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十二條
三、船舶約束優先權的清償方式是什么?
專業分析船舶優先權的清償順序如下
(一)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
(四)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五)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二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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