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屋是共有房產 哪些房屋屬于小產權房,購買小產權房有什么風險
一、共有房產
屬于共有房產的情形包括1、、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不管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兩人以上共同出資、出力、出物建造的房屋;
3、、兩人以上共同接受贈與的房屋;
4、、兩人以上共同繼承的房屋;
5、、因拆遷補償形成的房屋共有。
二、所有房產均屬于共有房屋
屬于共有房產的情形包括1.共同購買。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等;
2.兩人以上共同出資、出力、出物建造的房屋;
3.兩人以上共同接受贈與的房屋;
4.兩人以上共同繼承的房屋。由于房屋不可分割,而由繼承人共同繼承;
5.因拆遷補償形成的房屋共有。
【法律依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小產權房與合法房屋的區別購買小產權房屋有哪些風險?
一、哪些房屋屬于小產權房指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小產權房由鄉鎮政府或者村委會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或者僅僅是合同約定,并沒有任何產權證件。“小產權”其實就是“鄉產權房”、“村產權房”等“集體產權”,這些產權并不是受法律保護的法定產權。從建房土地來源上,可將“小產權房”分為三類1、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的住宅。
2、建設在農民集體所有非住宅建設用地上的住宅,比如建設在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上的住宅。
3、直接利用農用地(耕地、基本農田)建設的住宅。
二、購買小產權房的風險如下
1、法律法規對商品房的相關規定和制度,對鄉產權房是無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適用商品房買賣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處理涉及鄉產權房的案件,購房人的權益很難得到維護。
2、由于鄉產權房不受法律認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門備案,不在政府機構監管范圍內,因此在使用房屋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質量問題、公共設施維護問題,其救濟途徑就非常有限。
3、如果遇有國家征地或者拆遷的情形,購房者的利益很難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4、屬于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小產權房有依法被拆除的危險性。
5、小產權房沒有取得國家頒發的房屋所有權產權證書,不能合法設定房屋抵押權,不具有房屋所有權,不能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不能進行交易。
6、購買小產權房無法辦理,只能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
7、由于所購鄉產權房得不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沒有得到國家房地產主管部門的批準,無法辦理合法的產權手續,購買后也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響。
四、房屋共有權證中的按份共有房屋有哪些?
2、房屋按份共有,并不是把共有房屋分割成若干份,各享有一份所有權,而是各所有權人按照所有權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房屋按份共有人享有的權利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占有權既是指有實際占有、支配房屋的權利,還包括以所有權人的名義進行房屋所有權登記。使用權是指房屋共有人有權按自己應占份額、依房屋用途實際使用房屋。
3、房屋按份共有人應盡的義務包括兩個方面
1一是按照所有權份額承擔對共有房屋進行管理、修繕等支出的費用;
2行使所有權時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按份共有人在使用和處分房屋時,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處理,意見不一致時,依占房屋份額過半數的共有人的意見作出決定。
3各個共有人不得各行其是。在按占房屋所有權過半數的共有人的意見做出決定時,不得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部份共有人行使權利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時,應當賠償損失。
4按份共有人在轉讓其房屋所有權份額時,不通知其他共有人,不保證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的,其轉讓行為無效。
五、哪些房屋屬于共同財產?
以下房屋屬于共同財產1、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雙方的積蓄共同購買的公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購買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財產組織重建的的房屋;僅有部分改建、擴建的,改擴建部分屬夫妻共同所有;
5,結婚前,父母出資購置的房屋,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
6、結婚后,父母出資為雙方購置的房屋,未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繼承的房屋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單位基于職工的勞動人事關系、職工工齡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雙方出資購買的職工福利房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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