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與依法行政賠償的區別
一、國家賠償法與依法行政賠償是哪些?
專業分析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是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要具備的條件,換言之,國家在具備什么條件時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項
1侵權行為主體要件。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侵權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被授予的職權只限于行政職權,不包括司法職權)。
2侵權行為要件。侵權行為的存在是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即國家侵權行為的主體的哪些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首先,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國家只對執行職務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之外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縱然違法,只能對行為人產生相應的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不能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其次,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違法,職務行為只有在違法的情況下才會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如果是合法的職務行為,引起的是國家補償,而非國家賠償。所謂違法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行使職權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損害結果要件。損害結果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觀損害。即有損害,才會有賠償。并且,損害結果只有具備以下特征,才可以獲得國家賠償①合法權益的損害具有現實性,即已經發生的、現實的,而不是未來的、主觀臆想的;②損害必須針對合法權益而言,違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引起國家賠償;③損害必須是直接損害,而不包括間接損害。
4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職務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的行為的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必然的、內在的、本質的聯系。只有兩者之間具有這種聯系,國家才負責賠償。
因此,只有以上四個要件均具備時,國家才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與行政賠償
以下就是行政賠償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違反行政職責的行為。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對行政機關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又決定不予賠償,或者對確定的賠償數額有異議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
(三)、
(四)、
(五)項和第四條第
(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并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
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條例有什么?
專業分析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管轄地點怎么規定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管轄法院的規定是什么?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不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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