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處理?離婚時如何處理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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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離婚后如何處理共同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外形成的債務,或一方為了雙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而對外形成的債務,均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一般包括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以及為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除此之外,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也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該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需要雙方共同承擔。如果雙方對債務的承擔有約定,那么不承擔債務一方可以在清償債務之后向另一方追償。
二、夫妻離婚后,信用卡債務如何處理?
1、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判決。
2、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夫妻離婚中的債務處理
1、有債務夫妻離婚,屬于共同債務的,由夫妻共同承擔,屬于一方債務的由個人承擔。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四、夫妻共同貸款的債務離婚了如何去處理呢,有哪些規定
1、首先,雙方離婚時,涉及的貸款屬于一種未還清的債務。那么,這就要先確定,該債務是屬于雙方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債務。然后在確定承擔方式。
2、其次,如果該債務,屬于雙方共同債務,那么在雙方離婚時,應該共同承擔。
根據《民法典》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再次,如果該債務,是一方不知情,或者沒有用于雙方共同的生活開支。那么該債務,因該屬于借貸方的個人債務,在雙方離婚時,因該由借貸人獨自承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五、夫妻共同貸款的債務如果離婚了如何去處理?
1、首先,雙方離婚時,涉及的貸款屬于一種未還清的債務。那么,這就要先確定,該債務是屬于雙方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債務。然后在確定承擔方式。
2、其次,如果該債務,屬于雙方共同債務,那么在雙方離婚時,應該共同承擔。
根據《民法典》規定,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再次,如果該債務,是一方不知情,或者沒有用于雙方共同的生活開支。那么該債務,因該屬于借貸方的個人債務,在雙方離婚時,因該由借貸人獨自承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第七十八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六、夫妻離婚的債務如何處理
1、夫妻離婚債務的處理,可以由雙方共同協商。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夫妻共同承擔償還義務。對于夫妻共同償還債務的認定,需要根據法律的相關要求來認定,如果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是不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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