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脅迫和第三人欺詐的區別
一、第三人脅迫和第三人欺詐之間的區別
如果債務人欺詐、脅迫,這被稱為第三人欺詐、第三人脅迫。一般認為,第三人欺詐的情形下,受欺詐人是不能撤銷合同的,法律優先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但是如果相對人知情,則受欺詐人可以撤銷合同,因為已經沒有保護一個惡意相對人的必要。脅迫則不然,脅迫對人的自由意志的形成和表達造成的損害遠遠大于欺詐,法律對受脅迫人的保護也更為周全,無論是相對人脅迫還是第三人脅迫,無論相對人知情還是不知情,受脅迫人都可以撤銷合同。
二、行政復議中,第三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嗎?
作為的利害關系人(包括、相對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第三人與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區別僅在于程序上,申請人是復議程序的發動者,被申請人是申請人復議請求的對象,而第三人則是復議程序啟動后申請或被復議機關追加而作為第三人參加復議程序的,因此,第三人作為一種特定的當事人,與申請人、被申請人具有質的共性。行政復議中的第三人主要有下列幾種1、有獨立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這主要是從復議請求角度進行區分的,有獨立請求是指第三人的復議請求并非依附于申請人或被申請人,而是排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復議請求的獨立的復議請求。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競爭性許可案件、公平競爭權案件。如行政許可案件中,有三位自然人a、b、c競爭一個執照。行政主體將許可證頒發給a,b不服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撤銷頒證行為,頒發給自己,在此復議案件中a、c為第三人,a自然傾向于維持頒證行為,支持被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c則要求撤銷頒證行為,并要求頒發給自己,其主張與被申請人、a、b均沖突,盡管不同于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概念(程序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須對原告和被告提起訴訟),這是由于行政訴訟中被告限定為行政機關所致,但這并不影響其訴訟請求的獨立性;無獨立請求的第三人則是指第三人的復議請求不具有獨立性,而是依附于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的復議請求,該種第三人在復議中處于輔助地位,其復議目的是請求復議機關維護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以保護自己的利益。
2、作為行政主體的第三人與作為行政相對方的第三人這是根據第三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關系角度進行區分的,實踐中許多具體行政行為是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共同作出的,而申請人只針對其中部分行政主體提出復議申請,此時原則上應將所有行政主體均列為被申請人。此時,如申請人拒絕追加的,訴訟中的做法是將應追加的被告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在復議中是否也應該追加為第三人筆者認為,無論是從復議制度救濟性質還是監督性質出發,都應追加為復議程序當事人,當然為了尊重申請人對利益沖突方當事人的追究權利,只定為第三人而不是被申請人,身份的區別并不影響復議制度發揮其作用;作為行政主體相對方的第三人則不具有行政主體身份,作為行政管理或服務的對象,其合法權益受到了具體行政行為的影響,現實當中這一類第三人最為常見。
三、第三人欺詐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第三人欺詐的構成要件包括1、第三人有欺詐的故意。
2、第三人實施了欺詐的行為。
3、被欺詐人因為第三人的欺詐陷入意思錯誤。
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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