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借了四五萬,對方一直拖我還,而我信用卡欠款,可報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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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信借了四五萬對方一直拖我不還,且信用卡的錢可以報警嗎?
1、你們這種屬于借貸的糾紛,根據您的情況描述,要看您手上還有沒具體的其它證據了,比如轉賬記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借條、證人證言、等等可以證明的,證據越多,維權的成功率越高。
2、同時,還要根據整個事情的起因、過程、和目前的狀況等等,綜合考慮,全面分析解決方案。
二、借了別人信用卡不還,可以報警嗎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信用卡透支不還有兩種可能,一是善意透支,二是惡意透支。
信用卡善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在發卡銀行帳戶上資金不足或者已無資金時,根據發卡銀行的《信用卡章程》或者得到發卡銀行的批準,超過自己的信用卡帳戶內資金余額支取款項,并且在規定的時間內歸還本息。善意透支又分為完全合法的透支和善意的不當透支,前者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后者持卡人除承擔民事違約責任,加倍償付利息外,無承擔其他責任。
三、信用卡欠款60萬逾期不還報警有法律依據嗎
刑法第196條規定,至少10年以上。根據《刑法》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四、欠別人信用卡,不給錢可以報警嗎?
信用卡風險部門處理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有一個流程的,逾期超過三個月或銀行催款兩次以上還不還款的,銀行會凍結信用卡片并將你列為禁入類客戶(黑名單),同時還會你信用卡詐騙及惡意透支,強制執行。后拒不還款且欠款金額超過1萬的,會依據刑法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來量刑 刑法第1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惡意透支的,(像你這樣的情況可以定性為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你屬于第四種情況。惡意透支是信用卡業務中的主要風險形式,屬于信用卡詐騙的一部分。
五、信用卡欠錢會被通緝嗎——一張一萬,一張五千,一張一萬
欠信用卡的錢如果只是民間糾紛不會被通緝,如果是涉嫌犯罪拒不到案,要被通緝。自己的債務自己清,不會連累到父母親,除非他們自愿償還。
如果是銀行向提起民事訴訟的,則應該在受到訴訟材料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如果你欠款金額達1萬元的,經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則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承擔刑事責任。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一般要經四個月左右的時間,才會由檢察院向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六條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六條
六、朋友借3萬,又借信用卡透支3萬不還,找不到人,能報警處置嗎?
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從報警到下拘捕令無具體限定,只要符合要求就應當準許逮捕。《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夠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虛構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投訴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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