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公訴到法院多久開庭,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檢察院公訴到法院多久開庭,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檢察院一個月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法院審查后決定開庭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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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3]《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二、法律上對案件開庭到審判的時間有具體規定
一般是在案件被受理的兩個月之內完成。如果案件的性質比較復雜,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審核的申請,并在通過之后最長可以延長至三個月。如果案件比較簡單需要在二十日之內完成。
三、檢察院公訴案件審理時間規定
一般來說,法院接到起訴后七天之內會開庭,但具體的開庭時間,是由主審法官來決定的,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限制,處理刑事案件時,從開庭審理到結案有兩個月的時間,如遇特殊情況,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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