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事糾紛的民事仲裁,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重新關于民事糾紛的自然仲裁,訴訟和民事
一、民事糾紛的民事仲裁,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
民事仲裁與民事訴訟的區別如下1、解決糾紛的機構性質不同 法院代表國家介入;當事人不可以選擇法官 民間組織介入;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員2、審理及裁決公開與否不同 以公開審判為原則 審理及裁決原則上均不公開
3、解決民事糾紛的范圍不同 涉及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民事糾紛 合同糾紛以及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糾紛
4、程序規范化程度不同 對程序規范要求更為嚴格,并且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 有較嚴格的程序規范
5、一裁終局或是兩審終審不同 兩審終審 一裁終局
6、回避人員不同 適用于審判員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員,如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等 只適用仲裁員
二、涉外仲裁與民事訴訟的關系
1.涉外民事仲裁與涉外民事訴訟的區別涉外仲裁和涉外訴訟,都是解決涉外民事糾紛的重要方式。它們共同擔當著解決涉外民事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任務。但是,在具體認識上,應該了解二者的區別,以便具體把握二者分擔的不同的職能,避免將二者簡單等同化。
1、性質和權限不同。涉外仲裁是由涉外仲裁委員會這種民間性質的機構.根據仲裁法等法律,制定自己的仲裁規則,并據此受理當事人自愿提交它們解決的國際民商事和經貿糾紛;而涉外訴訟案件的審理由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它們受理的涉外案件,依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審判并以國家法律作為判斷的標準。
2、管轄案件的范圍不同。涉外仲裁機構管轄的案件主要限于在涉外經貿、海事運輸等活動中發生的糾紛,雙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和仲裁條款選擇涉外仲裁機構作為糾紛解決機構時,方可受理;而人民法院的管轄的涉外案件范圍要比涉外仲裁寬,而且,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只要案件與我國有連結點,當事人又起訴到我國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有權受理和審判。
3、審理程序不同。涉外仲裁實行一審終審制,而涉外民事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在審理人員的選擇上,涉外仲裁當事人有選擇仲裁員權利,而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無權選擇法官來審理案件。
2.涉外仲裁與涉外民事訴訟的聯系民事訴訟法對涉外仲裁與涉外民事訴訟的關系作出如下規定
1、關于案件受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57條的規定,以當事人是否達成仲裁協議作為劃分涉外仲裁機構和法院受理案件的根據。凡訂立仲裁條款或協議的,當事人只能向涉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未訂立仲裁條款或事后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涉外經濟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當事人一方因訂有仲裁條款的涉外經濟合同被解除或者終止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予受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也有權就仲裁協議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
2、關于財產保全。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無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如需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由人民法院決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的,中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還規定,我國涉外仲裁機構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法院裁定的,法院可以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進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三、涉外仲裁與涉外民事訴訟的聯系
民事訴訟法對涉外仲裁與涉外民事訴訟的關系作出如下規定1、關于案件受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57條的規定,以當事人是否達成仲裁協議作為劃分涉外仲裁機構和法院受理案件的根據。凡訂立仲裁條款或協議的,當事人只能向涉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未訂立仲裁條款或事后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涉外經濟合同的解除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仲裁條款的效力。當事人一方因訂有仲裁條款的涉外經濟合同被解除或者終止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予受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也有權就仲裁協議有效性和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
2、關于財產保全。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無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如需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由人民法院決定。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采取財產保全的,中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還規定,我國涉外仲裁機構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法院裁定的,法院可以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進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四、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方法及仲裁
借貸合同如今在我們移動支付的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手機上都可以隨時進行相關業務的辦理。對于涉外借貸合同來說涉及的問題就比較多,那么,涉外借貸合同糾紛規定是怎么樣的呢?北京甘聽律網師事務所井欣律師解析。一、涉外借貸合同糾紛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中沒有針對涉外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協議管轄權做出特殊的約定,因此中國法院將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關于國內民事訴訟中關于當事人協議管轄的規定[
2]來判斷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法院管轄是否有效。《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五、仲裁和訴訟在經濟糾紛處理上有何不同?
發生經濟糾紛,是去仲裁還是去訴訟?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于 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愿,也異于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 調解,是 自愿型 公斷。仲裁是一裁終局的,而訴訟是經過一審和二審的,所以說訴訟最多可以是二審的,我認為這就是訴訟和仲裁的區別。那么,除此之外是否還有其他的區別?請看下文
六、商事仲裁糾紛直接起訴勞動糾紛直接訴
勞動糾紛可以直接起訴嗎 ,按照法律是不可以的。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勞動爭議的仲裁程序相對于訴訟程序具有前置性,即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如果不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
院將不予受理。
法院主要受理以下勞動爭議
1、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當事人對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經依法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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