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請假可以辭退嗎?
一、孕婦隔三差五請假是否可以辭退?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孕婦隔三差五請假的情形,如果是因懷孕的關系進行檢查等行為進行的請假是不可辭退的,但是對于無故請假的情形,嚴重影響公司的情形,是可以辭退的。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僅以懷孕請假為由辭退的女職員的賠償金標準為
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注意公司僅以懷孕為由辭退的女職員的,女職員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才會支付賠償金。
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滿的;
6、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女職工在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滿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續至產假結束。
但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的除外。
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二、公司辭退孕婦員工可以要求辭退嗎?
懷孕期間如果員工沒有以下幾種情形,公司不可以辭退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法律條文如下《婦女兒童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 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上面就是公司可以辭退孕婦嗎的答案了。引用法規
[1]《婦女兒童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
三、員工懷孕請長假可以辭退嗎
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后遺癥、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多個肢體缺失、急性或亞急性重癥肝炎、良性腦腫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腦炎后遺癥或腦膜炎后遺癥、深度昏迷、雙耳失聰、雙目失明、癱瘓等可請長假。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四、員工懷孕期間經常請假,公司可以辭退嗎?
只要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在變更、取消強制措施時,保證金都會如數退還。可直接向辦案機關申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七條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有關規定,也沒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憑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引用法規
[1]《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七條
[2]《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五條
[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六條
[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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