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侵犯人身權,受害人可以索賠嗎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如果有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有以上行為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引用法規
[1]《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二、人身損害的侵權行為地,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
一般來說,人身損害案件的訴訟屬于侵權行為的訴訟,訴訟人需要在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要求起訴受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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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三、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如何保管?濫用財產保全權利有何危害?
一、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如何保管
本文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如何保管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被查封的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如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對其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被扣押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保管。對扣押的財產,保管人不得使用。
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占有而消滅。
二、濫用財產保全權利有何危害
浪費司法資源。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必然會增加法院財產保全方面的工作量,進一步加劇了當前面臨的案多人少矛盾,對有限的司法資源造成極大浪費。
加大調解難度。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導致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更趨激烈,且債權人自以為掌握主動權,不同意對債務人讓步,給法院調解工作加大了難度,不利于糾紛的有效化解。
損害司法權威。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而法院最終的判決數額通常遠遠小于查封標的,致使債務人對法院產生誤解,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侵害對方利益。債權人濫用財產保全權利,一般會影響到債務人的生產或生活,尤其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一些債務企業因此將陷入生產經營的困境,企業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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