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管轄
一、行政復議管轄規定()
行政復議管轄規定1.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1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省、自治區政府派出機關(即地區行政公署)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終局裁決(即行政相對人可以選擇,但如果選擇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的,國務院作出裁決后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但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這些機關屬垂直領導體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務院各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終局裁決(原理同上)。
3.由派出機關、派出機構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1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機關(即地區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由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5.其他情況
1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管轄規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行政機構申請強制執行,要向機構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申請書,說明強制執行的理由,行政處罰的決定是由行政機構作出的,處罰作出之后,當事人逾期不執行的,行政機構有權申請強制執行。
三、行政處罰管轄權的確定
1各個行政監督部門對本部門職權范圍發生行政違法案件進行管轄。
2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主體管轄。但如果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更為方便的,經與行為發生地行政主體協商也可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
3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處罰管轄權的,或者違法行為地點難以查明的,由最先查處的行政主體管轄。
4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對行政處罰權發生爭執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其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5行政處罰的級別管轄由具體法律、法規規定。對此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處罰的級別管轄應根據違法行為及違法主體涉及的地域范圍、違法行為影響的大小,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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