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案申請
一、發明專利的分案申請,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提出發明專利的分案申請的方式為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四條或者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四條或者第三十五條
二、管轄權異議上訴需要做什么?
你好關于如何管轄權異議上訴管轄權異議上訴交給一審法院。向受理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如對決定不服,可向上級法院上訴。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達后10日內提出上訴,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其中,對被告管轄權異議成立的裁定,原告可以提起上訴管轄權異議成立時法院的處理1、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查后,認為異議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若有管轄權的法院為兩個或以上時,法院則依職權逕行移送至其認為合適之法院。這種做法,遭到理論界的批評,認為這種做法剝奪了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也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肇始由原告發動的原理。對異議成立時的處理,也可納入到附帶訴訟模式中去,在詢問當事人后再由法院作出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移送的法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則依管轄法院由原告選擇的原則處理,采納原告的意見。2、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后,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3、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后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三、經濟糾紛報警立案標準是什么,產權經濟糾紛可以報警嗎
首先,需要明確的就是,經濟糾紛這一類的問題是可以報警向警方求助的,但是經濟糾紛這一類的問題不屬于警方的一個管轄范圍,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公安部門會這一類的案件移交給相關的部門來進行處理。(一)法律上面認為的經濟糾紛
這里的經濟糾紛,指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經濟法律關系,而雙方當事人由于相關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之間產生了矛盾進而導致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在這里面包括了雙方當事人作為平等的主體產生了關于經濟的一個糾紛和這個公民、相關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組織機構作為一個行政管理的相對當事人和這個行政機構兩者之間由于相關的行政管理進而產生了與相關的經濟相掛鉤的糾紛。
(二)雙方產生了經濟糾紛應該怎么解決呢?
在我國現有的這樣一個市場經濟的體制下面,根據我國現行的經濟法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市場里面的各個主體為為了可以實現自己已經規劃好的經濟目標,他們必然需要根據自己的需求進行相應的經濟活動,但是各個經濟主體之間的處于他們自己的經濟權益都是完全相互獨立的,在加之市場里面的各種客觀因素的變化和影響,各種因為經濟權益而導致的糾紛也就慢慢浮現出來,雙方當事人產生了經濟糾紛,比如類似于相關的合同糾紛、稅務糾紛、債務糾紛等等這一些的糾紛事件。
為了可以對于相關事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也為了維持我國現有的社會經濟秩序,所以必須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采取一些措施,把上面所說的這一些經濟糾紛案件及時的解決掉。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用來解決相關的經濟糾紛案件的主要途徑和方式有申請民事仲裁、到相關的法院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者是行政復議。申請民事仲裁、到相關的法院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者是行政復議都是發生經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解決雙方爭議的方式,但不同的案件所適用的范圍是不相同的。
四、申請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1、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
2、不服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
3、不服有關許可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的;
4、以及不服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等行政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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