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欠錢不還找不到人怎么辦 找人欠錢,找不到人,怎么辦
一、上海欠錢不還找不到人怎么辦?
1.設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內的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注冊應當符合《公司法》對設立條件及投資方式的規定,并到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子公司的名稱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一般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提出設立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的名稱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并可以在其自身經營范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和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須由母公司決定。
分公司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提請設立的,其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雖可以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但必須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且只能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做出投資決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分公司則不然,其財產、業務、人事受總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其以自身全部財產為其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
分公司不僅無獨立財產,且在財務上須與總公司統一核算,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總公司必須以其全部財產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5.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因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須以其自身資產為限承擔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后抽逃資金外,無法清償的部分出資人無須另行承擔。
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直接以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二、欠錢不還,人跑了,已經起訴了,法院找不到人怎么辦
1、欠錢不還起訴后找不到人,雖然人跑了,但可以先申請凍結他的銀行賬戶查封房子或者扣押車子等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2、即使找不到債務人,但是能明確提供此人的準確信息,姓名、戶籍等相關資料,仍然是可以在法院立案起訴的。如果不能確定是誰或者只知道一些外號等別稱,那是無法立案的。
3、在找不到被告的情況,法院會公告送達傳票、公告后仍不到庭,可以缺席審理、判決。當然,由于公告期要兩個月,所以,這樣情況下案子需要的時間會長一些。
4、再次,判決后如果找不到被告本人,但是,能找到被告的財產,可以直接由法院執行。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強制執行的標的應當是財物或者行為。當事人拒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發出執行通知。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間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的,應當強制執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54條
三、找到欠錢的人,但找不到人,怎么辦
1、“欠錢找不到人怎么辦 ?”;找不到人,能找到他的財產也一樣可以強制執行。
2、對方已經是成年人,他家人沒有為他償還債務的義務了,你只能向他本人要錢。
3、“我根本找不到,怎么辦”如果實在找不到他本人、也找不到他的財產,你也應在判決生效后二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先申請中止執行,以后任何時候發現他有財產了,都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這樣不用再擔心超過執行的申請時限而無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了。
四、欠錢起訴找不到人怎么辦,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因為欠錢糾紛起訴但是找不到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公告送達,被告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決,如果根據生效的法律判決文書債務人以人不履行其義務,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則會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等。
當事人要提起訴訟的,可以準備好起訴狀以及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遞交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人民法院會在七日內立案并且通知當事人,如果不符合條件,則法院會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如果原告對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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