閾值的英文
一、交通事故處理程序83條,什么意思?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一、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先立即報警,如果設備受損的標明事故車輛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后制作事故認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對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一)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二)當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調解的(三)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注】如果不適用調解的,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情況后交付當事人。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當場進行調解的處理情況(一)如果調解達成協議的持事故認定書,向保險公司索賠。(二)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再向保險公司索賠。二、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自行撤離現場,然后在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自行協商賠償數額及賠償方式?!咀ⅰ咳绻泤f商未達成協議就立即報警。(一)如果達成協議不履行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實行賠償后,持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二、保密期限是指保密信息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被公開或泄露,以保證機密性。
1、勞動法中的保密期限,是用人單位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在約定點期限之內,勞動者不能泄漏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得為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服務,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
2、而用人單位則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3、禁業限制不得超過兩年。
三、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是什么,有何規定
在我國現行法中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僅僅限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除了債權外,還應包括以下權利1、實體上的權利,具體包括物權、物上請求權、形成權、撤銷訴訟、代位權。受領權、繼承恢復請求權、繼承中特留份權利人的扣除權;
2、訴訟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時效、提起訴訟、申請財產保全、申請強制執行等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四、偵查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公安機關偵查期限時常一般為3個月,可延長4個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五、督促程序的適用范圍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督促程序適用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金錢是指貨幣,有價證券是指設立并證明持券人有權取得一定財產權利的書面憑證,包括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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