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強制執行合法性裁定不服 對法院行政強制執行裁定不服
一、對行政強制執行合法性裁定不服
應根據具體情況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必經復議)
「注意」①程序優于實體原則;②先后順序先復議后起訴
2.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選擇復議,選擇其一,無先后順序)
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有了爭議,應按有關的稅法規定,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只有對上一級稅務機關的復議裁決仍然不服,才可以在按稅務機關的決定交納稅款的同時,并在有關稅法規定的期限內,以作出復議結論的稅務機關為被告,向第一次作出征稅決定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復議改變了原決定,也可向復議的稅務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88條第2款的規定,納稅人不是與稅務機關發生一般的爭議,而是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有兩種處理辦法一種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另一種是當事人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經過申請復議的程序。根據法律規定,不管是在申請復議期間還是在法院審理此案期間,強制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不停止執行。
《稅收征管法》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的納稅爭議行為設置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對稅務機關搜索的行政復議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稅收征管法》
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關于稅務行政復議強制執行不服要怎么辦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如果對于行政復議的規定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到律師365網站進行學習,如果對于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有異議的話必須根據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來繳納稅收,然后才能夠針對征稅的行為來申請行政復議。
引用法規
[1]《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88條
[1]《稅收征管法》 第八十八條
二、對法院行政裁定強制執行不服怎么辦
對法院行政裁定強制執行不服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三、對法院行政強制執行裁定不服
通常的做法是查封銀行賬戶,直接把賬戶里的錢轉走。 還有就是查封房產、土地、公司資產等,然后拍賣。 如果當事人沒有任何財產,窮光蛋一個,那么法院會等到他有錢的時候就劃撥。 只要你用身份證辦理銀行業務,或者去工作,或者辦理社保等等,這些都會讓法院知道,然后等有錢的時候劃走。 通常不會抓人。社會撫養費由哪個部門進行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2、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3、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末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四、行政強制執行可復議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行政強制執行是能夠申請復議的。如果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的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則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三條
五、行政處罰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效是怎么去規定的,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后,應在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書上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超過執行通知上指定的時間仍然不履行,法院就開始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
六、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能采取強制措施嗎,法律規定是什么
行政機構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時,可以采取強制措施,也可以采取強制手段對證據進行保全,行政機構的強制措施有很多種,可以是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也可以是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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