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產權證的房屋出租,租賃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法律有哪些規定?
一、沒有產權證的房屋出租,租賃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法律有哪些規定
原則上,不應以出租房屋未取得產權證而直接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出租人是否對合同標的物享有所有權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故不能因出租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未持有房產證而認定租賃合同無效。
認定房屋租賃合同因出租房屋未辦理產權證書而無效,缺少法律依據。
如果是因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而不能取得產權證的,屬于違法建筑,法律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城鎮房屋租賃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出租該類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換句話說,房屋租賃合同的租賃物應當是合法建筑。
對于無效的租賃合同,出租人不得基于租賃合同取得租金;但公平起見,出租人可向承租人主張房屋占用期間的占有使用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
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二、租賃期間房東把房屋抵押出去,該合同有效嗎
有效。
有效,只要這個抵押是有效的,不要被法院查封了就行。租賃期間房東把房屋抵押出去,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的影響。租賃期間房東把房屋抵押出去并不會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
只要符合下列有效條件就是有效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租賃合同的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條件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零五條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2]《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條
三、分公司房屋租賃需總公司同意嗎?該如何規定?
分公司的房屋租賃合同是不需要總公司進行同意就可以進行簽署,但是在合同之中如果涉及到相應的法律程序還是需要由總公司進行同意,才能夠進行簽署通過。否則總公司是不會去分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
四、房屋產權易主原租賃合同有效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房屋產權易主原租賃合同有效,即使被租賃的房屋產權發生變動,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也繼續有效,這也是常說的”買賣不破租賃“。并且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購買該房屋。
五、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地位
房屋租賃合同有法律效力。只要該房屋租賃合同是經過雙方當事人經過意思表示達成一致的產物,且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合同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序良俗的,就是有效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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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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