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舉證
一、舉證證明無需舉證的證據類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一)眾所周知的事實;(二)自然規律及定理;(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
二、個人債務舉證的法律具體規定
舉證個人債務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夫妻之間一方婚前所欠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夫妻之間有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欠的債務也認定為個人債務,是由個人進行償還的。
三、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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