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給付對象
一、行政訴訟的被告對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負哪些舉證責任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1]《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二、贈與人不交付財產受贈人怎么辦民法典是怎樣規定的
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符合相關法定條件的,受贈人有權向法院請求贈與人交付財產。法律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條
三、承攬合同的承攬人的義務主要是什么
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約定完成相應的工作任務,并交付相應的工作成果。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條
四、未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和成交確認書,如何通過什么辦來收繳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landtransactionfees)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限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交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得到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典質、作價入股和投資,按限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土地出讓金又可分為地表價與樓面價兩種計量方法,地表價為每平方米土地的單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土地總面積;樓面價為攤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地價,即以出讓金總額除以規劃應予建造的總建筑面積。投資者往往以樓面價來計量投資收益。因為地表價不能反映出土地成本的高低,只有把地價分攤到每平方建筑面積上去核算,才有可比性,也易于估算投資成本,進行估算投資收益。通常認為建高層可攤低地價,事實上上并非如此,因為土地出讓金是按規劃建筑面積計收的。
五、別人用他人身份證貸款,所負的責任是什么?
身份證是每個公民法定的身份證明,別人借用你的身份證向銀行借款是合法的合同行為,合同的當事人是“你”和銀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銀行只將你作為還款人,因此建議勿將身份證借給他人貸款,以免惹上官司,損害自己的利益。如身份證被他人盜用,應及時報警。通常,身份證被他人用作貸款后,個人需要承擔的后果有
1、貸款沒有出現糾紛
通常在身份證主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他人用自己的身份證去貸款,貸款到期后,銀行會找上門來,要求當事人償還貸款金額;
2、發生債務糾紛,吃官司
若是身份證主人發現自己并沒有貸款,而是“被貸款”的時候,就會出現債務糾紛,而銀行一旦起訴,會將身份證持有人作為被告,因此如發現個人“被貸款”時,應第一時間選擇報警;
3、承擔還款義務,然后追償
如逾期未及時還貸,銀行將直接起訴身份證主人,通常,由于缺乏有力的證據,身份證主人往往是敗訴。敗訴后,身份證主人必須先行承擔還債義務,若是未及時歸還,銀行還會追償債務。
4、將產生信用污點
如實際借款人未按時還款,所產生的信用污點將記錄身份證持有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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