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
一、行政處罰管轄權的確定
1各個行政監督部門對本部門職權范圍發生行政違法案件進行管轄。
2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主體管轄。但如果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更為方便的,經與行為發生地行政主體協商也可由違法行為人住所地行政主體管轄。
3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處罰管轄權的,或者違法行為地點難以查明的,由最先查處的行政主體管轄。
4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對行政處罰權發生爭執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其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5行政處罰的級別管轄由具體法律、法規規定。對此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處罰的級別管轄應根據違法行為及違法主體涉及的地域范圍、違法行為影響的大小,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二、商標確權級別管轄商標權人將商標權用于經營活動,需要在特定級別上管轄其所擁有的商標權,如“注冊商標”
對于商標確權級別管轄是基層法院的具體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商標民事糾紛案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綜上,商標民事糾紛一般是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經過批準在較大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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