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
一、在什么情況下,托收承付的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
專業分析僅供參考。
1、您的問題是托收承付的拒絕付款問題。
2、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下列情況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可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
(一)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
(二)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三)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
(四)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五)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六)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七)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有錯誤的款項。不屬于上述情況的,付款人不得向銀行提出拒絕付款。
引用法規
[1]《支付結算辦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二、托收承付手續都需要如何辦理?
1、收款人發出商品。
2、收款人委托銀行收款。
3、收款人開戶行將托收憑證傳遞給付款人開戶行。
4、付款人開戶行通知付款人承付。
5、付款人承認付款。
6銀行間劃撥款項。
7、通知收款人貨款收妥入賬。
三、什么是托收承付?
1、收付雙方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使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2、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包括鐵路、航運、公路等運輸單位簽發的運單、運單副本和郵局包裹回執)。沒有發運證件,可憑其他有關證件辦理。
3、收付雙方辦理托收承付結算,必須重合同、守信用。累計三次以上收不回貨款或拒付貨款的應暫停辦理托收承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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