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的特征,相關規定
一、倉儲合同具備哪些特征和相關規定?
倉儲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
2、倉儲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
3、保管人必須是擁有倉儲設備并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人;
4、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二、倉儲合同和倉儲租賃合同有什么區別?
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區別,如前所述,倉儲合同有其法定的特點,所以在簽訂履行時要注意自己權利義務的、起始時間,這決定著承擔責任的和開始時間,例如合同生效時間二者不同,前者為成立時生效,后者為交付時生效;前者均為有償,而后者有償與否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同特殊特征是:1、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占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于存貨人所有。
2、倉儲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這也是倉儲合同區別于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征。
3、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
4、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倉儲合同區別于保管合同的又一顯著特征。
三、倉儲合同的特點
1、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區別,如前所述,倉儲合同有其法定的特點,所以在簽訂履行時要注意自己權利義務的、起始時間,這決定著承擔責任的和開始時間,例如合同生效時間二者不同,前者為成立時生效,后者為交付時生效;前者均為有償,而后者有償與否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2、特殊特征
1倉儲的貨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是貨物的占有權暫時轉移,而貨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仍屬于存貨人所有。
2倉儲保管的對象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能作為倉儲合同的保管對象。這也是倉儲合同區別于保管合同的顯著特征。
3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具有依法取得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經營資格。
4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倉儲合同區別于保管合同的又一顯著特征。
四、倉儲合同的基本特點
1、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為約束倉儲合同雙方的行為,更好地維護雙方利益,法律規定倉儲合同自雙方達成合意時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儲貨物的實際交付。因此,<合同法>第382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
2、保管人必須是擁有倉儲設備并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人。根據1985年9月25日國務院批準的(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第3條的規定,保管人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依法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法人。
3、倉儲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由于倉儲業是一種商業營業活動,因此,倉儲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保管人提供倉儲服務,存貨人給付報酬和其他費用。這與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為保管合同既可有償、也可無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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