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構成要件
一、什么是要約?要約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條件1、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
3、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并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二、勞動合同的形式要件是什么,勞動合約的形式要1911
你好, 有四個要件一、主體資格合法。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合法,指勞動者必須是年滿16周歲、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作為主體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文體部門招收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須經勞動人事部門特批)。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合法,指用人單位須經主管部門批準依法從事生產經營和其他相應的業務,享有法律賦予的用人資格或能力。 二、合同合法。主要指勞動合同的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勞動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這里, “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就是法律關于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強制性規定。假若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為十個月,由于違背了上述“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強制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形式要件顯然是無效的。 三、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因為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愿,所以是無效的。另外,如果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對合同有重大誤解,這樣的勞動合同也應無效。 四、合同訂立的形式合法。《勞動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對于以口頭、錄音、錄像等形式訂立的勞動合同,均無效。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1]《勞動法》 第十八條
[1]《勞動法》 第十九條
三、一項要約有效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要約的必須具體確定等要件。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有特定的有效條件。
四、什么是要約,要約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2]《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條
[3]《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條
[4]《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
[5]《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2]《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3]《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
[4]《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五、要約的定義及構成條件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2]《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條
[3]《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條
[4]《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
[5]《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2]《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3]《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
[4]《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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