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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是如何規定著作權歸屬的?
著作權的歸屬如下1、由公民個人創作完成的作品,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該公民對作品享有著作權。
2、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該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作品享有著作權。
3、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引用法規
[1]《著作權法》 第十一條
二、無權代理合同怎么寫法律的
專業分析
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效力待定。被代理人事后追認的,合同有效;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但是善意相對人遭受損害的,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條
三、自己寫的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法律依據是什么自己寫的權益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師解答自己寫的協議書,如果是雙方真實合法的意思表示,該協議書有效。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二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的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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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四、無權代理法律后果是什么,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
無權代理法律后果如下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如果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如果經權利人追認的,該合同就有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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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五、法院管轄權是什么,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
法院管轄權的意思是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權力或權限。主要分類包括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對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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