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器型號
一、消防安全與滅火器
新交規對于滅火器的要求如下1、車上必須要有滅火器,私家車沒有硬性規定。
2、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規定,汽車應裝備符合規定的三角警告牌;中型(含)以上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應配備處于有效期內的滅火器和消防器材,滅火器在車身應安裝牢靠并便于使用,違者將處以警告或20-200元罰款。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引用法規
[1]《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
二、消防安全設備購銷合同范本的具體格式是什么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共同協商,本著互惠互利、平等交易、共同發展的原則,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等有關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為明確雙方的權力義務,特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基本信息
產品名稱
簽約地點
合同執行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條質量要求
乙方保證所供的產品為合格產品,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法律的規定或雙方的特殊約定。甲方保證按照乙方提供的產品安裝使用說明書或者用戶手冊配置、使用、安裝并維護本合同項下采購的產品,否則甲方應對由此導致乙方所遭受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三條產品交貨及驗收
1.乙方供貨時須按報價單詳細填寫所有產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
2.乙方應在合同簽訂后及時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交貨地點。
3.交貨時甲方應對合同約定產品進行檢驗,如有異議應于收貨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逾期未提出異議視為符合合同約定。
4.乙方配合甲方進行產品所需的系統調試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檢測驗收,非標定制產品的驗收標準,按雙方確定的質量標準執行。
三、滅火器是汽車必備的滅火工具,但是如果車內沒有滅火器,可能會被扣分。
不扣分。中型(含)以上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應配備處于有效期內的滅火器和消防器材,滅火器在車身應安裝牢靠并便于使用,違者將處以警告或20至200元罰款。目前我國對公共交通工具如營運客車、出租車、危險品車等乘客集中或容易引發火情的車輛有強制性規定,要求司機及有關人員隨車攜帶好滅火器,并沒有強制要求私家車放滅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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