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達人是指什么人?
一、什么是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
1、送達回證是檢查公安司法機關是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送達訴訟文書的標志,是送達人完成送達任務的標志,也是受送達人接收或者拒絕接收所送達文書的證明,同時還是認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的依據。
二、受贈人撤銷贈與的情形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三、受贈人有哪些情形的,贈與人能夠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親近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商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四、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教育應如何送達
1·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直接送達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派員將訴訟文書直接送交收件人的一種送達方式。
2·轉交送達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特殊的收件人由有關部門轉交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特殊的收件人是指軍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
3·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教育機構轉交。
五、行政處罰中受送達人下落不明如何送達?
如果行政處罰中的受送達人下落不明,行政機關能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自行政機關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的,即視為送達。但是行政機關需在案卷中記明公告的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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