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益行政行為
一、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還是內部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是行政單位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單位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單位審批其他行政單位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
二、什么是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有什么特點?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行政許可有以下特點
第一,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是其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之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第二,行政許可是一種經依法審查的行為。行政許可并不是一經申請即可取得,而要經過行政機關的依法審查。這種審查的結果,可能是給予或者不給予行政許可。
第三,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是一種準予當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行為。
第四,它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對外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和受行政機關管理權限約束的相對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除了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還應以正規的文書、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準。
三、"經營者賄賂行為"
經營者的賄賂行為有以下部分(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風險提示經營者賄賂他人的法律責任
1、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2、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四、依職權行政行為的種類有哪些?
1、依職權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根據其職權而無需行政相對人申請就能主動實施的行政行為,也稱主動行政行為和積極行政行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不待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而主動為之的行為。依職權行政行為的種類很多,包括行政規劃、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
1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2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2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
五、行紀合同行紀人的義務,行紀人的主要權利有哪些
一、行紀人的主要權利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托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托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3、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行紀人的主要義務
1、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并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依委托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托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托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處置的義務。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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