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
一、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的量刑標準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一般情況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3、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4、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如果假藥案已經到了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階段,絕大多數的情況之下不會超過一個月檢察院就會提起公訴的。當人民檢察院作出了決定之后也會把所做的決定詳細的告知犯罪嫌疑人的,無非也就是起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這三種決定。檢察院的審查起訴也是為了保障刑事案件不發生人為上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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