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標的的金額等于判決的金額嗎?
一、執行標的是判決金額嗎
1.不僅僅是金額。執行標的多樣性執行標的,不僅包括財產、人身,而且還包括行為。
2.財產,包括債務人現有的財產、債務人可取得的財產,以及債務人非法處分的財產和執行根據限定的財產。
3.行為,包括可以替代的行為和不可替代的行為。人身包括人之身體和人之自由。
4.《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二、執行標的是不是判決金額不足
執行標的就是在執行程序中具有給付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執行標的包括判決金額在內的被執行人須支付本金、利息及遲延履行金、特定標的物、制定交付的財物或票證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七條規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交付特定標的物的,應當執行原物。
原物被隱匿或非法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交出。原物確已變質、損壞或滅失的,應當裁定折價賠償或按標的物的價值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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