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
一、信托法是一種立法,將信托關系法律化,以保護個人、企業或組織的信托利益。
根據信托法的規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二、信托與委托代理的不同,有何規定
1、涉及的當事人數量不同信托的當事人是多方的,至少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而委托代理的當事人僅有委托人(或被委托人)與受托人(或代理人)雙方。
2、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變化不同。
3、成立的條件不同。
4、對財產的控制程度不同。
5、涉及的權限不同。
6、期限的穩定性不同。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三、信托公司設立信托時簽訂的信托合同包括哪些
以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時,信托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
(四)信托財產的范圍、種類及狀況;
(五)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信托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
(七)信托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經營權限;
(八)信托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九)信托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
(十)信托財產稅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終止;
(十二)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的歸屬;
(十三)信托事務的報告;
(十四)信托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
(十五)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
(十六)信托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風險提示信托公司應當妥善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及其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委托人、受益人有權向信托公司了解對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說明。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