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一、代位權的行使要什么條件,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代位權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備以下五個法律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并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范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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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二、行使代位權的條件和規定
法律分析行使代位權滿足的條件主要包括
1、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方式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三、什么是代位權?代位權利的條件是什么?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不積極行使到期的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代位權在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四、代位權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代位權成立的條件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因此,有關的當事人需要學會合理的應對。
五、行使代位權需滿足的六個條件
一、當債務人在還款期屆滿后不還錢且不積極行使自己的到期債權,債權人想要代位行使其債權時,需要滿足以下幾點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力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在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后,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當債權人決定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時,應當注意該債權必需不是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否則因此類債券屬于債務人自身專屬債權,法院不會支持代位行使債權的訴求。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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