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售賣
一、購買二手房出現一房多賣,該如何處理?
因為房價上漲,一個房子兩次出手,樂了賣家傷了買家。現在的二手房市場中,經常出現同一套房源報出多種價格的現象,中介人員從中操作的本質是房源代理制度的缺失,盡管早在2021年北京市就出臺了相關規定,“同一套房屋只能委托一家中介機構申請核驗,未經房主書面授權委托的中介機構不得對外發布該房源信息,不得居間、代理銷售該房屋”,但是在執行過程中該“規定”早已流于形式,在其他地區更是不受重視。這就造成了“一房多賣”糾紛時有發生。在遇到這種情況的時候,購房者該如何解決問題?1、前后合同均未履行或均已履行時,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因為商品房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之前,各買受人享有平等債權。債權平等不僅體現在出賣人與各買受人之間,也體現在各買受人之間,任一買受人都不享有優先于其他買受人的權利,均可請求出賣人履行合同,但不能直接支配標的物。出賣人向前后買受人均已履行合同,比如向一買受人交付房屋,向另一買受人交付鑰匙時,應當由出賣人選擇向何買受人履行過戶登記手續。
2、如果后買受人與出賣人并無惡意串通前提下,后買受人是善意的并且房屋已過戶給后買受人,導致先買受人無法獲得房屋,這時,先買受人只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來主張權利。該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1二手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2二手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如果后買受人與出賣人惡意串通且將房屋過戶給后買受人,而后買受人又出賣過戶給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根據物權公示主義,先買受人不能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主張合同無效。該條規定這時,先買受人已無法取得房屋,只能依據第八條行使相應權利救濟。該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二、一房多賣,開發商一房多重賣,銀行一房重賣怎么辦?
一房多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是開發商和房地局的共同責任。1、現在可以要求辦理產權證。這種情況下,開發商不可能在辦理到你的產權證。那么,你就可以以合同欺詐,首先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這就變成刑事了。原因是,開發商惡意合同欺詐。如公安機關不受理,那么你可以采取起訴方式要求開發商賠償。
2、房地局,審查不嚴格。你如果做了貸款,那么需要地產做抵押,這就變成房地局審核不嚴格,一套房子多次抵押(事實上,即使沒有一房多賣,你的房子在你之前也被抵押過了,那就是開發商抵押個銀行了)。
3、銀行的責任,銀行在你的房產沒有給開發商解除抵押前,是不可能再次讓第三房抵押的。所以,一房多賣,涉及的部分比較多,建議請專業律師幫助你。
三、買房時一房多賣,為何開發商一房一賣
房地產開發商一房二賣,在主觀上存在欺詐的故意,因此在具備法定情節的情況下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各種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在認定房地產開發商的一房二賣是否構成犯罪時,應注意區分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為。首先在主觀上,合同詐騙罪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即房地產開發商是通過買受人履行合同、支付房款來獲取財物,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交房義務,也就是說房地產開發商意圖無償占有買受人的財物。而在民事欺詐中,行為人只是為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其他合同,但其并不具有無償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即房地產開發商只是為了獲取更高的售房價格而故意一房二賣,但對于買受人已支付的購房款,其并不想非法占為已有。其次在具體行為上,結合主觀故意考慮,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房地產開發商可能在簽訂合同時就沒有履約能力,如根本不可能建造房屋;也可能在簽訂合同時,采取各種欺詐手段,如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票據等,企圖騙取買受人的財物占為已有;還可能在簽訂合同取得買受人的購房款后,又打算不履行交房義務,肆意揮霍所取得對方財物等。綜上,在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一房二賣行為中,房地產開發商在實施欺詐時須受非法騙取對方財物目的的支配,即其只想無償占有對方財物,而無履行交房意圖,而買賣合同已進入履行階段,即買受人已經支付房款。根據刑法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數額犯,即行為在達到數額較大情節時才構成犯罪。目前對于數額尚無明確規定,一般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21元以上屬數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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