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
一、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刑事訴訟1.危害國家安全案;
2.可能判處無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訴訟
1.重大涉外案件(標的大或案情復雜或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眾多);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
3.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海事海商,專利糾紛,重大涉港澳臺民事案件,標的大或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 行政訴訟
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專利申請案,宣告專利無效或維持案,強制許可案);
2.海關處理案(納稅和行政處罰案);
3.對國務院各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4.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被告為縣級以上政府且基層法院不適宜審理,共同訴訟、集團訴訟,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臺,其他)。 以上是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
二、民事糾紛的仲裁,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
民事仲裁與民事訴訟的區別如下1、解決糾紛的機構性質不同 法院代表國家介入;當事人不可以選擇法官 民間組織介入;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員2、審理及裁決公開與否不同 以公開審判為原則 審理及裁決原則上均不公開
3、解決民事糾紛的范圍不同 涉及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民事糾紛 合同糾紛以及其他涉及財產權益的糾紛
4、程序規范化程度不同 對程序規范要求更為嚴格,并且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 有較嚴格的程序規范
5、一裁終局或是兩審終審不同 兩審終審 一裁終局
6、回避人員不同 適用于審判員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員,如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等 只適用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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