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和抵押權的優先順序
一、抵押權和質權有什么區別?規定是什么?
抵押權和質權,應當是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優先,其次是質權,然后是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如果當事人以自己的財產進行抵押或者質押的,當債務人不能按時償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對抵押或者質押財產進行優先受償。
二、質押權和抵押權同時存在時的優先順序是怎樣的?
同一財產上同時存在質押權和抵押權,如果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否則,質權人優先受償。對于這種情況下,先行使抵押權,能使債權人依法行使合法權益,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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