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和留置的區別
一、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有哪些,進行質押有什么風險
一、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有哪些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
2、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二、進行質押有什么風險
1、對于質押物的選擇。銀行對于企業用于質押的物品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判斷這些擬作質押物的物資是否屬于銀行要求的品種范圍。質押物的選擇直接關系到日后一旦企業無償換能力時,質押物的變現能力,以及銀行的損失程度。
2、對于質押物的市場價格進行研究分析,充分意識到市場價格可能帶來的風險。銀行一般會按照質押物價款的70%左右發放貸款。但是有些貨物的價格上升或下降的幅度很大,這樣給銀行帶來風險就比較大。如果質押物的價格突然出現了大幅度的下降,而銀行已經按照之前貨價的一定比例發放了貸款,那么價格的下降勢必會導致銀行放款比例的上升,銀行面臨的潛在風險無言而喻。因此銀行應對行業進行充分的分析研究,再定奪是否將該貨物作為質押物。
二、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并存時,按什么順序受償
1、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和質押權受償。
2、經依法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質押權受償。
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權優先于質押權必須有個前提,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
4、按照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則未經登記的抵押不能優先于質押權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條
三、留置和質押的區別是什么?
1、成立的條件不同。質押以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是直接依據法律規定。
2、占有的條件不同。質押在設定時轉移占有,而留置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
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押的標的物包括動產和財產權利,而留置的標的僅為動產。
4、消滅不同。質押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則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