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有哪些特征?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合同已經成立。效力待定合同,首先要求合同已經成立,合同效力制度是建立在客觀存在的合同的基礎之上,反映國家對成立合同的態度即國家對合同肯定或否定評價,如果合同沒有成立,就談不上合同效力,所以效力待定合同必須具有成立效力。
2、合同效果效力待定。由于合同存在瑕疵,效力待定合同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規定,其是否能生效尚未確定,對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無法確認,即合同效果效力待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
3、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如果合同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即合同主體資格合法、當事人合意、合同合法、合同形式等合法,則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合同效力處于一種既定狀態,也就不存在效力待定。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效力待定合同要件缺陷主要是因為合同簽定主體存在瑕疵,包括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處分能力、代訂合同資格三種情況。
二、合同無效的法律特征
1、無效合同的違法性。所謂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社會公共利益。這就意味著
1、無效合同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判斷無效的標準,應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依據。
2、所謂違法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而并非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任意性規定,對于法律的任意性規定,當事人是可以通過協議而加以改變的。
3、違法性還包括合同的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例如當事人訂立進口“洋垃圾”的合同,即使其并未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但因其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因此是無效的。無效合同的違法性表明此類合同根本不符合國家意志,因此不能使此類合同發生法律效力。
2、對無效合同的國家干預。由于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因此對此類合同應實行國家干預,這種干預主要體現在,法院和仲裁機構不待當事人請求合同無效,便可以主動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的因素,如發現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便應主動地確認合同無效。
3、無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所謂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據合同繼續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4、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由于無效合同從本質上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國家不承認此類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確認無效,就將產生追溯力,使合同自訂立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對已經履行的,應當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
三、復代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特征?
1、復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選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選任的;
2、復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復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仍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法律后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
3、復代理權是由原代理人轉托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限,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代理權。
四、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①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于外部的行為)。②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③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④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范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議,故應為合法行為。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五、法律的特征是什么?
法律分析
法律權威的4個特征包括法律的至高無上性、普遍實施性、本源性、崇高威望性。法律的權威,是指法律在整個社會調整機制和全部社會規范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一切國家及社會行為均須以法律為依據,法是唯一的權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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